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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四川省《进一步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出台→

2024-08-29 16:14:04

发文字号:川办发〔2024〕37号

发布日期:2024年8月26日
发文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26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设备更新支持力度
  (一)支持工业领域开展大规模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2024年7月24日至2027年12月31日,每年安排30亿元,对工业领域设备升级、智改数转、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微技术改造等项目予以支持。支持省级重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联动市(州)支持实施智改数转,由各市(州)确定项目清单,制定补助政策,统筹省级和市(州)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开展县域重点产业链工业技术改造,每年择优选取10个工业技术改造试点县(市、区),分别给予3000万元奖励,围绕重点产业链链主及配套企业,整体实施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采取贷款(融资租赁)贴息支持实施微技术改造及其他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支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和新购置客渡船舶。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支持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报废更新。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1500—3200元/总吨予以补贴;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1000—2200元/总吨予以补贴;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的,平均按1000元/总吨予以补贴。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支持新购置传统能源渡船和新能源渡船。对新购置传统能源渡船,按照一二类渡口75万元/艘、三四类渡口50万元/艘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新购置新能源渡船并同步加装岸电设施的,按照一二类渡口225万元/套、三四类渡口175万元/套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三)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对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对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对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四)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对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其中: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4.2万元。推动氢能源城市公交车应用。对新购置氢能源城市公交车,按其实际售价的1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五)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微耕机、旋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烘干机、植保无人机、碾米机等15类农机实行报废更新定额补贴。其中:拖拉机、三大粮食作物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按照国家最高标准予以补贴;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按照国家最高标准800元予以补贴;其他农机报废按照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予以补贴,单台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照国家最高50%的比例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六)支持建筑领域重点设备更新。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省级城市更新行动,择优遴选3个地级市、7个县(市),分三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亿元、0.9亿元补贴,由市县统筹用于支持地下管网更新改造、老旧片区更新改造等重点方向。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专项资金,对水电路气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建筑节能更新改造予以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七)支持教育领域重点设备更新。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综合运用中央和省级资金,对普通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训教学设备和中小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更新项目予以支持。支持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积极申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提升教育领域设备水平。(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
  (八)支持文旅领域重点设备更新。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优化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对观光游览设备、游乐设备、演艺设备、智慧文旅设备、广电网络传输设备、电影电视设备等文化旅游设备更新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九)支持医疗领域重点设备更新。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优化省级医疗服务相关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对县域急诊急救、临床服务等方面设备配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十)加大设备更新融资支持。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自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优化“技改贷”、设立“设备更新贷”,支持工业领域微技术改造及其他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利率1.5%给予不超过1年期一次性贴息,年度内单一企业获得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十一)实施汽车报废更新补贴。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1.5万元。消费者按上述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实施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四川号牌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新车在省内登记上牌并为非营运性质的,分别给予1万元、0.7万元一次性定额补贴,每位消费者仅限补贴1辆新车。转让的机动车须在2024年8月26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实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购买和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5%予以补贴,其中对报废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购买和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的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20%予以补贴。换购的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要求。每位消费者仅限补贴1辆新车,最高不超过500元。(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四)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冰箱(冰柜)、洗衣机(干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集成灶)、吸油烟机、投影仪、饮水机、净饮机、净水器、洗碗机、蒸烤箱、消毒柜、空气净化器等16类家电产品的予以补贴。对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20%,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没有规定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本政策实施前按《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工作方案》(川商市建〔2024〕6号)购买补贴产品的,按照新的补贴标准执行,已兑付的要及时补足差额,所需资金按原政策分担比例筹集。(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发放家居家装焕新消费券。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床、床垫、沙发、茶桌茶几、橱柜、衣柜、书柜、餐桌椅、书桌椅、淋浴器、灯具、装修材料等12类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产品,扫地机器人、智能马桶(盖)、吸尘器、洗地机、垃圾处理器、音响(箱)、智能门锁、智能沙发、智能床等9类智能家居产品,护理床、紧急呼叫器、智能床垫、智能监控摄像头、轮椅(助行器)、助听器等6类适老化改造产品,按不超过30%的优惠比例,面向消费者分批分类分档发放消费券,更好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求,不断提高居民生活的品质。(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循环利用体系建设。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继续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处理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5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较上年度(以2023年为基准年)增加的拆解量,按不低于国家补助标准给予奖励。支持省属再生资源企业发挥龙头骨干作用,建设全省性再生资源数字化平台、健全完善回收网络体系等。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改造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在年底前完成新(改)建面积30平方米及以上的回收点、5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中转站、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分拣中心(年分拣处置能力不少于3万吨),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和数字化运营,以及能够对再生资源来源和流向做到追溯管理的按投资金额(不含土建投入费用)的30%实施以奖代补,最高分别不超过5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厅、生态环境厅、省供销社、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七)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1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责任单位: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支撑保障措施
  (十八)强化组织保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按程序规范实施相关政策,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牵头落实的省级政策措施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各市(州)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措施,结合实际逐一形成具体工作方案,建立高效完善的政策传导机制,加快推动政策兑现落实。
  (十九)加强项目申报。全面落实国家优化设备更新项目支持方式相关政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系统梳理工业、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物流、教育、文旅、医疗、能源电力、老旧电梯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和安全改造项目,严格落实降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申报不再设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要求,强化项目申报指导,简化申报审批流程,梳理形成重点项目清单,及时上报争取国家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二十)做好资金平衡。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申报项目市县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审核,做好项目资金平衡,不留资金缺口。对落实国家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等政策措施,需要省级及以下按5%比例配套安排的资金,由省与市(州)按95:5比例分担。市(州)财政应根据中央和省级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预算予以保障。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明确的相关领域政策标准,按照政策规定安排使用资金,确保“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截至2024年12月31日,对今年底执行完毕的政策,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由省级统筹收回。
  (二十一)严格资金监管。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市(州)的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重点抽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市县政府要全面落实项目和资金监管主体责任,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跟踪监督,及时报送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信息,逐条解读政策标准和申报方式,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严格落实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政策要求。要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