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绿色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圈联盟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成都市绿色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圈联盟,简称“成汽联”。
本团体的英文名称:Chengdu green intelligent connected Automobile Industrial ecosystem Alliance,缩写为CDA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汽车及零部件研发制造企业,产业链上和生态圈内企业,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个人等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本团体设立的目的是: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为行业、会员、政府、社会服务,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捐赠单位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A座11楼9号,邮政编码:610095。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服务。调查研究行业发展、经济运行、技术进步、政策及法律法规贯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定的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
(二)区域协同。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区域和成都平原经济区内企业配套协作,建立沟通桥梁,健全产业链,做强供应链。
(三)投资促进。宣贯相关规划、政策、措施,收集、整理、分析目标招引对象的信息和数据,重点招引强链补链项目,做好前期接触与服务工作。
(四)市场拓展。组织、协调、举办行业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服务;协助在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领域开展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的试验试用、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协助推进充换电(加氢)等配套设施建设。
(五)信息服务。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相关信息和数据,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网站和编印有关资料。
(六)标准服务。组织制修订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行业指南;促进共性技术平台、创新研发平台和机制建设;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建议。
(七)人才服务。协助引进优秀人才,为大专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和课程、产学研用一体、学生实习、就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组织人才、技术、财税、管理、安全、营销、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八)金融服务。搭建行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协助设立行业企业项目库和开展股权债权产业化专项扶持计划,协调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与行业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九)行业自律。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行业公约,协调同行价格争议,促进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承诺制度、会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建设行业信用体系。
(十)交流合作。搭建对外贸易等服务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活动,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往,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组织行业开展贸易救济、应对贸易摩擦以维护产业安全。
第八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本团体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团体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会员数量超过100个时,经理事会研究制定会员代表资格条件、产生办法和组成比例,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后,由会员大会制度改为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在会员中选举不少于会员总数30%,且数量不少于50个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邓小亮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提名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本团体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本团体从业人员代表在本团体从业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本团体理事、各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本团体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团体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党支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本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本团体健康发展;
(三)支持本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
(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是:理事长单位:50万元/年;副理事长单位:10万元/年;理事单位:2万元/年;其他会员:5000元/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查同意,经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10月1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