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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行业标准怎么办?《成都市绿色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圈联盟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2021-01-25 14:59:29

秘书处

成都市绿色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圈联盟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绿色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圈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联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成都市绿色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圈联盟章程》(以下简称《联盟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绿色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圈联盟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根据行业和市场需求,组织会员审查、批准并发布,在汽车领域供会员单位和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规范行业发展和适应市场需求。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联盟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联盟理事会负责审议团体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相关职责。审议规则按《联盟章程》执行。

第七条 联盟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节 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

第八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联盟英文名称缩写CDAIA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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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十条 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CDAIA xxxx1—xxxx”。

第十一条 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号,如“T/CDAIA xxxx—xxxx”。

第十二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CDAIA xxxx—xxxx”。

第十三条 联盟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联盟归档。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等程序,标准制修订应按顺序执行。

第一节 提案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行业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向联盟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立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附件1);

(二)团体标准草案;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

立项申请的标准分多个部分的,各部分应分别提供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团体标准草案等材料。

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

第二节 立项

第十六条 在收到团体项目意见后,征求相关专家对提案进行必要性以及对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的论证评估和审核,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附件2)。评审通过论证的项目,正式下达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在全体成员范围内通报,同时将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进行公示。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一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相关准备工作,由联盟审定后,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分析、调查、实验验证等。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后,提交联盟审核。

第十九条 联盟采用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认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在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后,起草工作组正式提交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一并提交至联盟。

第五节 审查

第二十条 标准征求意见阶段形成的团体标准审查表(附件4)应交至联盟秘书处备案存档,并供项目专家组评审使用。项目专家组对团体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有助于规范行业、适应市场需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联盟秘书处收到送审申请及送审材料后,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合格的,由联盟秘书处组织项目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可以采用会议评审(包括视频会议)或者函审并填写审定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评审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审查意见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六节 批准

第二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材料,将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对于审查合格的材料,由秘书处组织审查批准。

第七节 发布

第二十三条 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联盟签发。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联盟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八节 复审和废止

第二十四条 联盟应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四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三十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及时向联盟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属于联盟所有,联盟秘书处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事宜。会员单位可无偿使用联盟团体标准,但未经联盟同意不得私自印发、传播和销售团体标准的纸质或电子文本,联盟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的来源: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补助经费;

(二)开展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服务等工作收入;

(三)标准出版销售等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